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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俊与江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江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55号原告:吴俊,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下界首村溪口5号。被告:江利军,浙江省常山县人,住常山县何家乡文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与被告江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吴俊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志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清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