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徐某甲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因本案于200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9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按照苏思(另案处理)的要求,伙同李海沅(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市湖墅南路子午线宾馆内,以嫖客李某与钟某发生性关系导致钟某怀孕为由,采用若不“想办法解决”就将此事通知李某家人等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李国某得人民币6700元。2、2008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甲按照苏思的要求,伙同李海沅等人在本市华星路汉庭快捷酒店内,由苏思播放了此前要求被告人徐某甲偷拍下来的关于嫖客陈某乙与钟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后,以嫖客陈某乙与钟某发生性关系导致钟某怀孕为由,采用若不“想办法解决”就报警等言语威胁的方式,欲向被害人陈某乙索取钱款,后某被害人陈向阳报警而未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钟某、陈某甲、黄某、吴某、苏某甲、徐某丙、苏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陈某乙的陈述,同案犯苏思、李海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言语威胁等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甲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交友不慎,致使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后,被告人徐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贯彻对失足少年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徐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09年5月17日止);二、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徐某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园 园法 官 诫勉语:你小小年纪就外出打工赚钱,十分不容易也值得肯定。可惜的是你由于被他人诱骗从事了不正当的工作,你也是一个受害者,但让我们感到痛心的是你在受害的时候没有想到保护自己、揭发别人犯罪,反而愈陷愈深,在他人指使下走上犯罪之路。不过你还很年轻,以后的路还很长,虽然这次因为自己的错误暂时失去自由,希望你不要放弃自己,吸取这次教训,以后好好学习法律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做一个堂堂正正、脚踏实地、对社会有用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