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与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2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翟××。被告: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诉被告裘××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撤回对被告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承担25元,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25元。审判员 崔 丽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耀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