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奉化市××轴有限公司与上海××车××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轴有限公司,上海××车××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66号原告:奉化市××轴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林××。被告:上海××车××司。×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轴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车××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奉化市××轴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奉化市××轴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奉化市××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363.50元,由奉化市××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盛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