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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73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马××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陈××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