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454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组织机构代码为84441775-4),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场内××街××层××号。代表人: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3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