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与绍兴县钱清热电厂、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绍兴县钱清热电厂,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民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卫伟。委托代理人魏飞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钱清热电厂。法定代表人金国强。委托代理人应永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漏兴福。委托代理人虞伟庆。上诉人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兴县钱清热电厂、被上诉人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绍中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6元,减半收取25628元,由上诉人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虹审 判 员  陈其荣代理审判员  车勇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