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6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郑××。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且被告已付清全部借款本息,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