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阿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仟儒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阿民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1)阿经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02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仟儒应付的炸药款31193.85元,并由被执行人李仟儒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0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仟儒生产经营困难,未能履行给付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31193.85元未得到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李仟儒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阿克塞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声明,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阿经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