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章开善、徐开兰与章启荣、魏金兰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开善,章启荣,魏金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无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章开善,男,1952年1月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原告徐开兰,女,1952年3月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莫宏明,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启荣,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被告魏金兰,女,1981年6月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原告章开善、徐开兰与被告章启荣、魏金兰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云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开善、徐开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宏明,被告章启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金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章开善、徐开兰诉称,2009年元月二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中的第二条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侵害了二原告的房产物权,擅自将二原告所有的房产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请求确认二被告的离婚协议部分无效。被告章启荣承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魏金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是被告章启荣的父母,二被告原为夫妻。2009年1月7日,二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离婚协议第二条将二原告的房屋(无为县土地管理局2000年10月20日给二原告发出的无集(2000)字第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确认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其女章魏玲。被告魏金兰没有到庭,但其母亲到庭作证陈述魏金兰在外务工,没时间回家,已与魏金兰联系,魏金兰对二原告的请求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二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将属于二原告的财产赠予其子女属于无权处分,显然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依法应确认该协议中无权处分部分的条款内容无效。因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启荣与被告魏金兰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第二条无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俩被告各承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洪云霖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杨梅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脸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