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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沈岳兴与杜小敖、虞伟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岳兴,杜小敖,虞伟祥,虞绍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沈岳兴。委托代理人:沈利,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小敖。被告:虞伟祥。被告:虞绍辉。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岳兴诉被告杜小敖、虞伟祥、虞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岳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