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沈岳兴与杜小敖、虞伟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岳兴,杜小敖,虞伟祥,虞绍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沈岳兴。委托代理人:沈利,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小敖。被告:虞伟祥。被告:虞绍辉。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岳兴诉被告杜小敖、虞伟祥、虞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岳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