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印染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印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路××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7元,减半收取17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