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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印染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印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路××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7元,减半收取17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