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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吴枝位与雷冬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枝位,雷冬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吴枝位。委托代理人:王文苏。被告:雷冬花。原告吴枝位诉被告雷冬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卫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枝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苏、被告雷冬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8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在淳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告约定于2008年12月履行协议,但到期后被告违约,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588.4元、护理费570元、误工费904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交通费1658元、住宿费180元、司法鉴定费1200元、残疾补偿金41148元,合计55670.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原件1份,欲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2、调解书、补充协议原件各1份,欲证明原、被告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项及付款时间达成协议的事实。3、鉴定书原件1份,欲证明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被告雷冬花辩称: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是以保险公司理赔的时间为准,所以被告不存在违约问题,而且应按双方约定的50000元支付。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原告有义务配合保险公司的工作,但是保险公司多次要求原告进行重新鉴定,但是原告都不配合,因此,被告申请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8年1月14日20时32分,被告驾驶浙A×××××号轿车从阳光路驶往阳光路4号人行道,左转弯进入人行道时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2008年10月31日,原、被告在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下就赔偿事宜达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1047.73元,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付款时间为2008年12月(以保险公司理赔时间为准),同时变更了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款项为55670.90元,并约定原告同意被告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费合计50000元,如果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则按55670.90元赔偿。原告将理赔所需材料交付给了被告。因双方就支付上述赔偿款的事宜协商不成,因而成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调解书、补充协议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原告的伤情已经专业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被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协议,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以保险公司不认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要求重新鉴定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2008年12月(以保险公司理赔时间为准),应当理解为付款时间为2008年12月的某一天,具体日期以保险公司理赔时间为准,原告已将理赔材料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应当积极办理有关的理赔手续,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冬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枝位赔偿款55670.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雷冬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5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欣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