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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甬刑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晓西抢夺罪,张晓西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858号罪犯张晓西。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了(2008)甬镇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西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2009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晓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晓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西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零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