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泰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吴××,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80号原告: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江××。被告:吴××。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被告已向原告偿还该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丽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