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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甲与周乙、周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周丙,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326号原告周甲。被告周乙。被告周丙。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周丙、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因不详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向原告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文  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媛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