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641号原告:高××。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追加被告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国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