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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641号原告:高××。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追加被告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国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