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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与王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393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莫××。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