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青法执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华光工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纵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马均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华光工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纵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马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青法执字第2072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华光工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实,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纵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均国,经理。被执行人马均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青法弥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河北纵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马均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北纵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解放牌洒水车一台,YZ12型徐工压路机一台,YZ16JC振动压路机二台,ZL50装载机一台,公路沥青摊铺机一台(车架标识:GRAMMEB,VOGELE)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安平执行员  耿文利执行员  柏承琪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继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