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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31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金××。委托代理人:斯××。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以被告金××提出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37元,依法减半收取468.50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