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31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金××。委托代理人:斯××。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以被告金××提出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37元,依法减半收取468.50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