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左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左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62号申请人左某。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七里铺二组)。上列当事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征地款13000元,承担诉讼费125元。但至今被申请人七里铺二组未履行义务,故被申请人还应承担执行费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二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32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振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62号申请人左毅,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七里铺村二组3号。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七里铺二组)。上列当事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征地款13000元,承担诉讼费125元、执行费92元。现该款已从咸阳市建行世纪大道支行扣划,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7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刘江审判员**会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朱振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