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法执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与刘建平、蒋小霞以及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刘建平,蒋小霞,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6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29号。负责人陈国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少荣,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被执行人蒋小霞,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被执行人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三合新村天乙大厦306房。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新城支行)与刘建平、蒋小霞以及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建平、蒋小霞、天乙公司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建行新城支行遂于200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建平、蒋小霞、天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建平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钟楼小区X号楼X单元XXXXX号房屋一套。证号:XXXXXXXXXXXⅡ-X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