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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3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号。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管××。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