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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牟宣叶与童建伟、吕丽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宣叶,童建伟,吕丽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10号原告:牟宣叶,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02112096,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梅园新村12幢1单元302室。被告:童建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501271996,住台州市黄岩区上垟乡下方村244号。被告:吕丽双,身份证号码331003198603063143,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东江村56号。原告牟宣叶为与被告童建伟、吕丽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牟宣叶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牟宣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建伟、吕丽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牟宣叶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童建伟分别于2008年9月19日、2008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合计40000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童建伟、吕丽双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童建伟与吕丽双系夫妻,2008年9月19日,被告童建伟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同年10月24日,被告童建伟另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两笔借款后,均出具了借条,鲍云希、张林先后分别为被告童建伟借款担保。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借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牟宣叶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及两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借条二份,证明被告童建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发生在俩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童建伟分别向原告牟宣叶借款人民币合计40000元,有其出具的两份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款被告童建伟应当返还。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因被告童建伟向原告牟宣叶借款发生在被告童建伟、吕丽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对担保人的保证责任的追究,是其处分民事行为的权利,应尊从其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建伟、吕丽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牟宣叶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1元,依法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童建伟、吕丽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21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肖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