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辖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永刚、陈秀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永刚,陈秀侠,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辖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刚。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水祥。孙永刚、陈秀侠与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审被告孙永刚、陈秀侠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湖中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孙永刚、陈秀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永刚、陈秀侠又于2009年3月11日以“自愿接受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永刚、陈秀侠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永刚、陈秀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