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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邓××与单××、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单××,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07号原告:邓××。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单××。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单××、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6256元,实收案件受理费31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负担5998元,退回原告3128元。审 判 长 孙 丽代理审判员 阮 颖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