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邓××与单××、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单××,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07号原告:邓××。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单××。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单××、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6256元,实收案件受理费31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负担5998元,退回原告3128元。审 判 长 孙 丽代理审判员 阮 颖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