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镇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州××司与宁波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司,宁波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98-2号原告:湖州××司,镇。法定代表人:姚××。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经济开发区东生路××幢。法定代表人:史××。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司与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书面通知原告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陆 昕 予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璐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