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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镇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州××司与宁波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司,宁波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98-2号原告:湖州××司,镇。法定代表人:姚××。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经济开发区东生路××幢。法定代表人:史××。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司与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书面通知原告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陆  昕  予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璐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