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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兴祥与浙江欣龙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祥,浙江欣龙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72号原告:陈兴祥。被告:浙江欣龙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淋镇钱家村。法定代表人:廖樟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祥诉被告浙江欣龙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祥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欣龙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祥撤回对被告浙江欣龙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72元,减半收取8,4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4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  峰人民陪审员 魏 木 根人民陪审员 莫 伯 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