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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阮××、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阮××,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方××。委托代理人:马××。被告:阮××。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阮××、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