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汉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广英与胡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英,胡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汉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王广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广英与被执行人胡涛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汉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广英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胡涛应付赔偿款20126.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涛,已外出打工,且地点不详,本院于2007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2009年3月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涛之妻邓小娟工资每月300.00元自2009年3月6日起予以划拨,直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时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王广英与胡涛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建华执行员 马远鹏执行员 曾 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