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桂金与潘华为、薛红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金,潘华为,薛红章,顾贵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2号原告:陈桂金。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潘华为。被告:薛红章。被告:顾贵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金与被告潘华为、薛红章、顾贵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桂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2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陈桂金负担。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