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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忠江与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江,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刘忠江。委托代理人乔建辉,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196号。法定代表人李如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彦松,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华,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江与被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人民陪审员  郑世骅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