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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小宁、张碧君与张文江、赵亚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宁,张碧君,张文江,赵亚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00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宁,陕西省周至县马召地段医院医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碧君,山西省司法警察学校学生。委托代理人张小宁,简况同上,系张碧君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江,系陕西省周至县板房子乡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男,1936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张文江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亚利,陕西省周至县人民医院医师,系张文江之妻。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简况同上。上诉人张小宁、张碧君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08)周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08)周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交1000元后,张小宁已预交425元,现予以退还。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