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227号原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东闸口。法定代表人:杨新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大蔚,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镇。法定代表人:周忠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9,53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3,176元,由本院退付6,354元。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宋全会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