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亚珠与裘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珠,裘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刘亚珠,陀区六横镇凉潭村小凉潭15号。被告裘挺海,普陀区六横镇悬山中心村对面山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珠诉被告裘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珠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亚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元,由原告刘亚珠负担。审判员 王雷震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珊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