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6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宁××复合厂与桐庐××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复合厂,桐庐××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616-2号原告:海宁××复合厂。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号。负责人:董×。被告:桐庐××材料厂。住所地:桐庐县××××号。负责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复合厂诉被告桐庐××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就货款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海宁××复合厂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复合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海宁××复合厂负担审 判 员 施彩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