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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善兴与王江龙、盛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兴,王江龙,盛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号原告:王善兴,市稠城街道共和村清塘下。委托代理人:吴剑鹏。委托代理人:吴志强。被告:王江龙,稠城街道共和村柳五下。被告:盛丽萍,稠城街道共和村柳五下。原告王善兴为与被告王江龙、盛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陈慧军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善兴的委托代理人吴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江龙、盛丽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善兴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19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7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于当日,第一被告在收讫借款后,亲立借条及收条各一份。至今,两被告未归还借款。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70000元。被告王江龙、盛丽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19日,被告王江龙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2470000元,被告王江龙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善兴现金人民币贰佰肆拾柒万元正(2470000.00元)。同日,被告王江龙还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善兴人民币:贰佰肆拾柒万元正:(2470000.00元)。嗣后,两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王江龙拖欠原告借款247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收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之债形成于被告王江龙、盛丽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清偿。原告之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江龙、盛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善兴借款24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80元,由被告王江龙、盛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陈慧军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楼凤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