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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甲与浙江省××工××司、吴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浙江省××工××司,吴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吴甲。委托代理人:季××。被告浙江省××工××司(广厦三建),光路××号。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浙江省××工××司(广厦三建)、被告吴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圣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