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甲与浙江省××工××司、吴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浙江省××工××司,吴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吴甲。委托代理人:季××。被告浙江省××工××司(广厦三建),光路××号。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浙江省××工××司(广厦三建)、被告吴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圣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