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红旗与胡昌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红旗,胡昌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822号原告:施红旗,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上新屋村宫中小区46号。被告:胡昌其,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桥里村2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红旗与被告胡昌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现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红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施红旗负担。审 判 员 吕建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