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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商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毛汤丰、俞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毛汤丰,俞桂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140-1号原告:黄国华,身份证号:(330824197504104216),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苏庄新联村界首5号。委托代理人:汪国强,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路27号。被告:毛汤丰,身份证号:(339011197812166870),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枫桥镇毛家村136号。被告:俞桂丽,身份证号:(33068119811225048x),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枫桥镇毛家村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华与被告毛汤丰、俞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华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毛汤丰、俞桂丽在银行存款4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原告黄国华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审理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毛汤丰、俞桂丽在银行存款40000元,只进不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