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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芳梅与被香王小群不当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芳梅,王小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徐芳梅。被告王小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芳梅诉被香王小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芳梅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次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芳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百忍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维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