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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文××县××合××社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县××合××社,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9号原告:文××县××合××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路××号。法定代表人:苏××。委托代理人:傅××。被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县××合××社诉被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县××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文××县××合××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振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约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