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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春生与瑞安市鑫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生,瑞安市鑫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10号原告杨春生,三区15幢1-1杨河汽车配件商行。被告瑞安市鑫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镇阁巷办事处阁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詹志奇,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生诉被告瑞安市鑫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生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生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春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