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浦民二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彦青与楼良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彦青,楼良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浦民二初字第521号原告吴彦青,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农民,住浦江县前吴乡前吴村。被告楼良正,成年,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彦青诉被告楼良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案件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交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倪如松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