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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浦民二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彦青与楼良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彦青,楼良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浦民二初字第521号原告吴彦青,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农民,住浦江县前吴乡前吴村。被告楼良正,成年,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彦青诉被告楼良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案件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交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倪如松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