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曹菊云、周友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曹菊云,周友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图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小红,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菊云,市椒江区葭芷街道上北山小区25幢2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306243924。被告:周友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曹菊云、周友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0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灵 敏人民陪审员 ��方富人民陪审员 卢 小 仙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