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荣法与钱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荣法,钱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沈荣法。委托代理人:吴建胜。被告:钱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荣法诉被告钱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荣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