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5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诸暨市洁洁管道建材经营部与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洁洁管道建材经营部,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59号原告:诸暨市洁洁管道建材经营部。投资人:蒋建杨。委托代理人:周雪永。委托代理人:郦浩飞。被告: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洁洁管道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洁洁管道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1元,减半收取1,65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