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与陈奎兵、陈康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陈奎兵,陈康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5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814310-5,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东路2号。负责人:郑智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奎兵,身份证号码331004198904020012,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话月巷43号。被告:陈康喜,身份证号码332622195805195012,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话月巷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与被告陈奎兵、陈康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0元,依法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