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沃××与浙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浙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沃××。被告:浙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镇钱家村。法定代表人:廖××。本院在审理原告沃××诉被告浙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沃××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撤回对被告浙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41元,减半收取22,7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7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 峰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