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汴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陶某某、刘某某等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终字第56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杞县看守所。辩护人曹宪章、袁杰。原审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远审 判 员 石道强代审判员 李雅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秋玲 微信公众号“”